因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我县的洪女士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3月25日上午8点45分,这起“民告官”的案件在天台法院第九法庭准时开庭,县公安局局长吴凌出庭应诉。这是今年我县首个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洪女士诉称,2014年4月25日晚,在城区某舞厅内她与陈某因争抢座位发生口角,后第三人许某结伙张某等数人殴打原告致其轻伤,而县公安局却以行政拘留并处??畹男姓Ψ4媪诵淌麓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办案周期大大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被告县公安局辩称,洪女士的轻伤并不是在舞厅内因许某、张某等人殴打所致,而是离开舞厅后与陈某在舞厅外的电梯口发生肢体冲突,两人一起从楼梯口摔下导致,故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
该案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将对该案另行择日宣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但一改以往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尴尬,而且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天台法院行政庭庭长周方锐说。
据了解,近年来我县各行政机关均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县政府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应诉率列入阳光行政考核。在此背景下,经过法院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2014年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位居台州市前列。(烟岚)